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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刑事自诉的结案方式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11
1、裁定准予撤诉。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87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6成。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调解(表现为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向自诉人赔礼道歉等形式)而撤诉的19件,自诉人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申请撤诉的有68件。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旦法院经审查告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大部分自诉人会理性地选择撤诉,因为自诉人如果没有补充证据,又坚持不撤诉,法院即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如果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若日后发现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仍可再行向法院起诉。调查发现有6起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过2次以上自诉,并由法院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38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1/4强。其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29件;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范围的2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7件,即法院根据自诉人提供的有关被告人的信息(如住址、联系方式等),经传票传唤,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 3、裁定按撤诉处理。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5件,主要表现为自诉人经2次以上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为自诉人本身不积极行使权利而导致的后果。 4、判决。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15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1/10强,其中有罪判决11件,无罪判决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自诉案件仅占很小的比例,原因在于:一是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理性地选择撤诉,一旦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使自诉人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但其仍然面临着较为不利的后果:二审裁判若不支持自诉人的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原则,即使自诉人将来发现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自诉人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这是自诉人不希望看到的一种结果。二是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系实体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程序中就被直接过滤了,达到开庭审理条件的自诉案件很少。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