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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10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2年。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