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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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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27  (一)死刑只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
  具体的适用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罪和走私假币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个)
  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
  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和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
  贪污罪和受贿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判断这个罪行极其严重,主要还是依赖于刑法分则具体的规定,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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