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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包括哪些阶段?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22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二)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