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如何对侵占罪的既遂认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6

一、如何对侵占罪的既遂认定?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 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 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