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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0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起诉、不起诉三种决定的适用情形,并没有穷尽现实中所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以上情形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的情形,对此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并不明确。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