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22 1、欺骗他人自杀,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进行无效的死亡承诺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民间“骗死人不偿命”的说法不一定正确。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引起他人自杀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
  (2)错误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的辱骂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
  (3)严重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达到犯罪程度的,应以相关的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将该行为认定为诽谤罪。
  (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5)少数结果加重犯属于自杀。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他人自杀、虐待导致他人自杀是结果加重犯。
  3、其他罪包括了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绑架杀人; (2)抢劫杀人。
  4、数罪并罚的情形:
  (1)强奸后杀人的 ;(2)拐卖妇女后杀人的
  5、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6、实施积极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7、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拟制条文主要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但将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