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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事诉讼法知识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23
1、律师持三证会见的安排期限 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拘传、传唤 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取保候审 12个月。 4、监视居住 6个月。 5、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3+7; 7+7: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6、批捕的期限 已被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20天。 7、对证人的拘留期限 10日以下。 8、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 在障碍消除后5天内。 9、侦查羁押期限:2+1+2+2+无期限 2月(无须批准)+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月(交流广集案件,省检察院批准)+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省检察院批准)+无期限(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备案);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0、技术侦查适用的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11、审查起诉期限 1+0.5(月)。 1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7日。 13、一审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 普通程序:2+1+3+X 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自诉案件: 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的审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14、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天;裁定:5天。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的、分开审理的,按照刑诉计算,10天、5天。 15、二审中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1个月,不计入审限。 16、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一般,2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17、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18、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公告期 6个月。 19、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 1个月。 21、看守所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