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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权利是什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20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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