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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哪些人适用回避制度?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1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沙登峰 高级律师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