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试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6

一、律师法律帮助功能的理论及诉讼价值
  
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是律师进行法律帮助所发挥的效能,即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其理论价值和诉讼价值表现在:
  
(一)通过尽早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许多公民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缺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知识,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可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不仅可以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而且还可以发现和帮助被侦查机关错拘、错捕、错误追诉的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既能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从而实现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人权的高度统一,体现当代诉讼的民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二)能够使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
  
从刑事诉论程序角度讲,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实际上就已经处于被控告的地位,随即也获得了作为被控告方进行辩护的权利。在这种控辩关系中,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指控权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不仅拥有广泛的职权,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措施,还可以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收集证据,而且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占据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舆论优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具有上述优势条件的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因此,为了使控辩双方的力量基本平衡,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帮助,这就大大加强了辩护方的力量,以补偿侦查阶段辩护职能相对比控诉职能的不平衡状况,使控辩双方在力量上趋于大体上的平衡。
  
(三)符合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的趋势。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在法律中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这使得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是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体现。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来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各国政府应确保被逮捕或挽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虽说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护参与,同上述原则及国际惯例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它已较过去大大发展了,体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四)适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队伍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已达10万之众,其中不乏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具备了从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能提供法律帮助的承受能力。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尚处于全面推进阶段,公民的法制观念及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也有限。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也不能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的辩护权,这种“原则上提前介入,实施中分步到位”的做法,虽与国际上的原则和惯例尚有差距,但这已是一个突破和良好的开端,并且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聘请后即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是: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这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帮助的最基本的内容。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大都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有着较为丰富的实际辩护经验。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就可以运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及量刑规定等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并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作出一个比较正确的判断,从而使其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二)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作为刑事追诉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会受到错拘、错捕、错误追诉。因此,凡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必须遵守的程序而没有遵守,或者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受聘请的律师就应积极协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得到切实纠正。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如果发现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即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而又需要继续侦查的等等,都可以依法申请侦查机关改变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或交纳必要的保证金,改变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状态,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律师法律帮助功能的实现
  
为了保证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几项权利及途径:
  
(一)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侦查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后,将有作案嫌疑的人员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该案的性质和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即已明确。受聘请的律师为实现其法律帮助功能,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如果律师认为罪名不重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这一犯罪嫌疑,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提出申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管辖不当及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了解案情是律师法律帮助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或者自己同案件之间的关系最为了解,而律师在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情况最主要、最直接的渠道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28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1)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2)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它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3)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通过了解以上内容,律师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及犯罪的动机、目的、过程、结果及危害程度的情况有一个基本认识,从而把握案件事实及关键情节,形成正确的理念,使法律服务更加客观、全面和准确。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而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四、律师法律帮助功能的法律完善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立法缺陷及司法不当等原因,律师法律帮助功能尚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法律完善十分迫切而重要。
  
(一)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诉法不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但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是律师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并发挥其法律帮助功能的前提和保证,也是以后阶段成功辩护的准备和基础,还是解决控辩双方取证能力先天先衡的一种有效途径。虽然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侧重于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忽视了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此时如果律师不能调查取证,就有可能导致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在此阶段的灭失或以后难以收集。因此,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当务之急。
  
(二)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及讯问到场权

  
我国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严格的规定,即“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到场权却无规定。现代法制文明的发展表明,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和讯问到场权,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单独会见权”是指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讯问到场权”是指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到场。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和讯问到场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侦查人员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虚假证据。
  
(三)建立自侦查阶段始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起诉阶段只能自己聘请才能得到律师的帮助。这样会使那些原本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聘请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忍耐到法庭审判时才可以申请律师的法律援助,这与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法律文件及许多国家法律确立的有关律师法律援助的最低限度规定有一定距离,也有违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本意。将法律援助制度予以扩展,建立自侦查阶段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会对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而且也与国际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同步。
  
(四)健全律师法律帮助的保障制度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司法实践中律师发挥法律帮助功能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主要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不及时转达,或者设置重重障碍等;二是律师无法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否则在场的侦查人员将予以干预、制止;三是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没有具体规定。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或控告,究竟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哪个机关依什么程序在多长时间内解决等,都没有具体程序和制度规定。所有这些,都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保障制度,从而使律师的法律帮助功能得以实现。

沙登峰 律师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