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武汉刑事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洗钱罪的主观责任有哪些
洗钱罪的主观责任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8 更新时间:2025/1/5
洗钱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1、犯罪微观层面,侵害多重客体,即国家对于金融活动实施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管理秩序,同时也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和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人采取了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衍生的收益来源和实质性的手段与步骤; 3、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所有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此类行为,并期望该种结果得以实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洗钱罪是指为掩盖、隐瞒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使用其他各种方法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是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是多个层面的权益,不仅包括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转规则、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对金融领域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