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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6/28

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其犯罪行为的对象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离失者的遗忘之物以及隐藏之物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犯罪(例如盗窃罪和诈骗罪),侵占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犯罪行为目标是已经先由行为人占据并管理的财产,不论这些财产是属于公有属性还是私有形式。

其次,本罪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则是将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或他人的遗忘物、隐藏物非法转移归为己有,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拒绝按照规定向相关人员返还或交付物品。在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中,只有当违法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够构成犯罪。此类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他人的遗忘物、隐藏物予以使用、出售、销毁甚至赠送他人等情况下对财产权利做出了处理决定。

再次,从本罪的主体来看,它通常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16周岁以上的普通公民。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单位并非此类犯罪的主体。这点与其他财产犯罪有所区别。

最后,从主观认知角度分析,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须出于故意心理状态,并且要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换言之,如果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仅因为某些临时性的因素导致无法及时符合期限返还,从而引起了纠纷,那么这种情况并不会触犯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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