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刑事标准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6/21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罪与未达刑事案件标准之间的界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该情况严重时,才能被视为犯罪。

换言之,判断罪行与否,就是看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其中之一。

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金额较小,情节也相对较轻,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惩罚,比如拘留或警告,或者罚款,同时还得要求对方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包括重要物件遭受彻底摧毁或大面积损坏,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

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

出于嫁祸他人的恶意等等。

其次,我们要把握好本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区分。

比如说,本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的差异。

这类犯罪破坏的只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的利益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已经有专门的罪名规定,因此应对其仅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定罪惩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