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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会被收监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5/6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可对其进行收监: 第一,未经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批准便擅自离开其所在地市或县; 第二,当其住址、就业岗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动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即二十四小时)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报备; 第三,在接到案件传唤后未能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 第四,试图从言语上干扰证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第五,通过销毁、篡改或制造虚假证据,或者与同伙串通制造假象来对抗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