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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的区别与联系?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23
一、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特别关注: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