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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哪些工作?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23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