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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19
1、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5、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