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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认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9
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以上就是入户盗窃的认定全部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