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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9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