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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作出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5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部门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机构长决定后,通知办案部门,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内部将会有明确的记录,在本户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并且严格地说,监视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但不会对外公布,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 监视居住的地方并不是特定的,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之后,需要由办案部门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监视居住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在公安机构会有明确的记录,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被监视者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