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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公款需要什么证据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28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银行汇款、转账记录等,还有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挪用公款通常不能附带民事诉讼。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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