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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公款需要什么证据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28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银行汇款、转账记录等,还有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挪用公款通常不能附带民事诉讼。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