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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18
(一)定义、特定的不同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危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各种期限是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拘役的各种期限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管制是最轻的主刑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三)是否关押不同 (四)参加劳动的待遇不同 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