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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是什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17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关系 (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离又统一的关系,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在不同阶段发生的具体社会关系,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统一的,都是围绕查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处于中心地位。其它分立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是从这里派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都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司法机关是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作为代表进行活动。当事人分为刑事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人包括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这些并非任何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主体之间由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是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此看出,要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二是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这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诉讼主体,又都是国家的专门的司法机关,执行追究犯罪的职责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这是它们的共同性,又是它们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主体之间,又各有特点。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权的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归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除外)公安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控诉权的专门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起主导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行使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公、检、法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依照法定职权,分别起主导作用。这种情况是由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