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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9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8种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