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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保候审不妨实行备案审查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9
我县在开展取保候审专项检查中发现,公检法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的比例约为5:1:2。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我县公检法三机关共办理取保候审案件600件839人?其中公安机关378件554人;检察机关73件95人;审判机关149件190人。取保方式以人保为主?在已取保的839人中,采用人保方式的有613人,占73.1%;采用财保方式的225人,占26.8%;采用人保与财保方式的有1人,占0.1%。 检查结果发现,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滥用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普遍存在取保候审期满而未能及时办理解除手续。法院办理的149件案件中,有145件存在这类问题;二是存在取保后保而不审、中断办案问题,公安机关有36件48人存在这类问题;三是取保后,发现有的案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四是违反保证金的收取、管理规定,表现为人保、财保兼而用之;五是在侦查中,违反法定程序,案件侦查期满后,本应撤销案件的,既没有办理撤案手续,也没有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六是对取保候审案件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表现为对“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把握不准,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适用时随意性较大。 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来看,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已相当完善,出现较多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加上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如何纠正和预防滥用现象,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执法观念。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端正严格依法开展取保候审工作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现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在办案中坚持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既要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二、建立取保候审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应明确一个部门专门担负这一职责。明确规定所有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都要送交审查部门备案审查,并实行登记制度。 三、建立案件质量抽查制度。主要由上一级司法机关对各自下属机关所办的取保候审案件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定期定量抽查或不定期抽查形式。 四、建立案件质量申诉检查制度。主要由党委执法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诉对下属机关部门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五、建立取保候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法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三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争议、不容易把握的案件,要及时讨论协调,统一认识,保证取保候审工作依法进行。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