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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7/9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赌博罪”的认定: 1,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况行为。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二,“聚众赌博”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开设赌场”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