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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死刑裁量的八个因素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7/4
一、厘清客体主次,贵人贱物,未害命者几不杀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该犯罪“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谁主谁次,学者们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尽管抢劫罪被现行刑法归类于侵犯财产罪,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确也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不能由此视财产权重于人身权。贵人贱物,抑或贵物贱人,能够折射出特定主体唯“物”抑或“人本”的思想倾向,如果以唯“物”倾向指导司法实践,抢劫案件死刑限制的广度和进程显然会受到反向性制约。 刑法第263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并配置了最高法定刑——死刑。在八种情形中,侵犯人身权者主要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比较而言,人身权之于财产权,对公民的重要性至大,因而适用死刑应以抢劫侵害人身权的程度作为最主要的或几近唯一的标准,抢劫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从司法文件看,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关于抢劫罪“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意识,正如有学者所论,“所体现的刑法理念就是在抢劫罪中人身权利重于财产权利。” 从司法实践看,适用死刑的抢劫案件主要或基本上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