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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核准权是如何规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7/3 死刑的一个核准权中,是如何规定主要的一个标准问题呢?需要如何了解这个关于死刑复核的程序,按照法规的适用。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死刑核准权作了授权性规定,因此,我国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犯罪以外的大多数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实际上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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