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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和定义是怎样的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27
一、主犯定义及类型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首要分子定义及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两类: 1、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 三、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区别 1、主犯是相对从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须有从犯。如果在一起聚众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时,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就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言外之意为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2、主犯是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是与从犯相对而言的。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时追究其他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煻在没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构成主犯,也就是说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