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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释的程序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23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撤销假释的程序 1、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新犯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1)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 公安机关作为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机关,若发现犯罪分子有违法行为,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 (2)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 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决定对犯罪分子撤销假释的,裁定撤销假释。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4)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2、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对对所漏判的罪进行判决,并把已判的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漏的罪判决的刑期,按数罪的刑期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算在总刑期里面。 3、犯新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算在总刑期里面。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