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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19
(一)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