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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区别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15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区别: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了国家安全,而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只是侵害了部分法益。 1、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征: (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2、刑事犯罪分则: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走私、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杀人等) (5)侵犯财产罪(抢劫、盗窃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卖淫嫖娼、妨害司法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三、普通刑事犯罪: 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