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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9
(一)本罪的行为表现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说,本罪危害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行为人需主观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四)构成本罪的人员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