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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庭审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31
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及拒绝出庭的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明确了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助的相关问题。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