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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讯问时间有哪些规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4/26
在这些规定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时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讯问时间有哪些规定?
(1)期限为12小时 刑诉法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期限为24小时 刑诉法第64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71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解释》第78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解释》第79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期限为48小时 《六机关规定》第11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关于时间规定,上面例举了一些刑事诉讼法二十四小时、十二小时、四十八小时的一些规定,例如进行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持续超过十二小时。这些数字使得法律执行更加明确有效,也促进了执法机构不懈怠,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人民的根本权益,保持社会的公平。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