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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犯监外杀人取保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9
一审被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梁平县刘某,竟与多位朋友找一名发廊小姐“包夜”,并与小姐的朋友肖某发生纠纷,将其杀死后逃逸。 未关押是因抓捕摔断腿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一审宣判刘某无期徒刑后,他仍在社会上活动,并犯案杀死肖某,是因抓捕时其摔断腿未治愈,且该案尚在审理期,法院批准了他取保候审。 她称,去年10月21日,警方在抓捕犯案外逃的刘某过程中,刘为躲避,从旅店5米多高的楼上跳下受伤,经医生检查,双足粉碎性骨折。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对其收押。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经办案法官、法医等验伤,发现他双下肢仍不能自行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羁押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采用保证人方式,依法对他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其保证人是他父亲。 随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其父亲已经向市高级法院上诉。因而,目前本案尚在审理期,刘某也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该负责人称,现刘某前案未了,又犯新案。根据有关法规,法院办案人得知情况后,已于9日上午赶到梁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取消前案的取保候审,决定逮捕。此外,刘某的保证人其父亲有未尽到保证义务的嫌疑。目前有关人员将对其进行调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专家:取保值得商榷 而法学专家认为,对刘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做法欠妥。 他们称,办案法官以刘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批准对其取保候审,这并没有明显的违规操作,执行这一决定的公安局也无过错。但按《刑法》有关规定:公检法部门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是刘某前案有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案发后又逃跑行为,且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因此说明他犯罪情节比较重,且新案又说明他有“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因此,法官批准他取保候审值得商榷。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