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武汉刑事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信用卡诈骗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信用卡诈骗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8/10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一、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该机构委派律师代理诉讼。 二、诉讼不是必须请律师,也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