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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服刑人员怎么补交罚款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08
与原审法院经办人联系交罚金
罚金没有规定在假释公布后缴纳,依法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应当缴纳。所谓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罪犯在服刑改造中如果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服刑人员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因刑事犯罪判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人员在判刑后投入到看守所或者在监狱、劳动改造场所劳动改造的都叫服刑。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话,他的服刑期是十年。如果已经执行五年,那么他还有五年的服刑期,剩余的五年服刑期叫“残刑五年”。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