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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6/6
一、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由此可以看出,除满足(三)、(四)两种特殊条件外,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所以许多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认为,只要律师有关系、有本事,就可以将人“保出来”。根据我们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得知,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 二、换言之,实践中,除具备以上四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 (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四)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涉嫌犯罪。 (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还有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经过长时间羁押,检察机关不予批捕,为防止超期羁押,侦查机关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有的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将本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违法羁押,变相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达到不当目的。当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满足了他们的不合理要求后,方才放人。有的侦查机关经过长期侦查,明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却又不愿意撤销案件,便将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长久挂起来不放人。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