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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的行为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22
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
下列一些造成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人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的意识和意志比较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2)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与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相同。 (3)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即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但要特别注意与过失犯罪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至于如何区分,这已涉及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预见义务等等问题,已超出本文讨论范围,在这里就不叙述了。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会提出一个问题,即危害结果为什么会发生。上术条文讲了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由于这两种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所无法避免的,当然不能让他负责任。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