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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27
一、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二、被选举权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来自己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来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紧密联系的一种政治权利。通常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可以享有被选举权。但是,由于被选举权具有不同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因此,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往往要比享有选举权的权利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这是因为选举权通常只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政治表达,而被选举权不仅需要享有权利的主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而且还要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一定管理职权,具备必要的管理素质。所以,在宪法制度上,被选举权是比选举权受到更多的法定条件限制的政治权利。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量的公职是通过选举程序来产生的,因此,能否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在法律上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是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担任公职的权利它可以依据多种形式来实现,通过选举程序来担任公职只是担任公职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可以通过被任命权、参加考试权等一系列法定条件权来实现。 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