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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25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以收养或者其他非营利的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两种行为,应当依照拐骗未成年人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集团作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妇女、儿童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起来,结成团伙,拐骗、接送、中转、出卖,都有预谋并且分工明确,形成所谓的“一条龙”,有的已形成职业性的犯罪集团。这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这种犯罪集团,特别是这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规定十分严厉的刑罚。(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